關於韓國政府改善賦予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在韓長期居留之華僑F5永久居留權事宜,我駐韓代表部於日前行文各地華僑協 會有所詳細說明,茲摘錄於後,請各位僑胞參考辦理。
韓國政府為改善長期居住於韓國之外國人(包含旅韓華僑在內)居留等待遇事宜,韓团金大中大統領會於二00二年四月 十八日正式以大統領第一七五七九號令發布「出入国管理法施行令修改命」,其中與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我旅韓華僑待遇 有關部份規定:
依據上述,韓团法務部長官於本年四月二十七日復以法務部第五一七號令公布「出入國管理施行規則部份修正令」,其 中與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我旅韓華僑待遇有關部份如下:
有人說:旅韓華僑「苦盡甘來」,年來,華僑在韓固的處遇不断的在逐漸改善,繼韓国政府賦予華僑「永居權」消息的 同時,我駐韓代表部,也將設法給予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旅韓僑「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據悉,我旅韓代表部李宗儒代表鑒於:旅韓華僑雖持用中華民国護照,但在進入台灣地區時,仍須申辦「權字加簽」或 「臨人字加簽」,極感不便,在李宗儒代表瞭解華僑實情後,經與固內入出國有關當局協商,矸議,決設法援用國內現 行「國民入出团許可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台灣無戶籍國民未與大陸地區人民身份,年滿四十歲,(一)參加僑社工 作對僑務有貢獻者,或(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得申請「與護照效期相同之人字入出国许 可」.
駐韓代表部基於上述,除對旅韓僑有年滿四十歲,合於上述資格者,優予向国内相關單位建議核發上述效期之臨人字 入出國許可外,並希望各地僑團可就上(一),(二)項,予以推荐,以供代表部参瓣․
簡言之,凡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者,將均可申請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入出固許可,如護照期限為十年,即 在十年內可以自由出入台灣,不須另辦加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