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沿革,章程
一、 概 述
本會漢城華僑協會創建于一九六九年六月,系由前漢城華僑自治區改組而成立(為因應韓國五一六軍事革命新法令而改組),華僑自治區之前身為中華商工會,再以前則為中華商會,創立於遜清光緒十年(一八八四年)。
二、 韓國華僑協會的歷史及變遷
1. 華僑會館與中華商會時代
中韓地處毗鄰,政府與民間關係一向密切,於一八八二年八月締結了「中國朝鮮商民水陸貿易協定」。一九0五年日本吞併韓國以後,在日本帝國主義的統治下,華僑為謀求生存與發展,首先在韓國漢城與仁川等各大都會成立以祖籍為背景而結合的同鄉會館,以及以旅居地區為背景的「中華商會」。前者有廣東會館(創會會長譚傑生)與南幫會館(包括江蘇、浙江、湖南、湖北、安徽等省的華僑;創會會長代表為張鴻海)以及北幫會館(以河北及山東的華僑為主,尤以山東籍為基幹;總代表為馬秀臣與王竹亭兩人)。當時北幫會館勢力雄厚,設有專任書記。在仁川的「山東同鄉會」也稱為北幫會館。在華僑鼎盛期間,仁川除了山東同鄉會以外,尚有一所「中華會館」。
漢城地區的中華商會是由各幫會館聯合組成的,成立於清光緒廿五年(一八九九年),是由北幫、南幫、廣東三幫合組起來的。理事按各幫勢力大小分配名額,在廿二席理事之中,北幫佔有十名,廣東占八名,南幫佔四名。
到了一九二四至一九二五年間,韓國境內已成立「中華商會」的地區,有漢城、仁川、木浦、釜山、平壤、鎮南浦、新義州、元山各府(市)。這些商會的性質和任務,主要在調整僑民間的糾紛,舉辦僑民福利事業。
為綜理各地中華商會商務,在漢城設有「中華商務總會」,董事四名,山東幫二名,廣東及南幫各一名。會長為廣東幫的譚傑生,副會長為北幫的王竹亭。
「中華商務總會」,即「旅韓中華商會聯合會」的前身,其性質及任務沒有改變。除了商會之外,各地還有飲食業公會,農業公會,理髮業公會等組織。
2. 華僑自治區時代
我國抗日戰爭勝利後,韓華也同時光復,我旅韓華僑組織有了劃時代的轉變,過去各地方性的會館解體,而全韓統一的新自治組織取而代之。
一九四七年,中華民國駐漢城總領事館恢復館務,總領事劉馭萬與領事宿夢公,把我國地方自治組織方式移到韓國華僑社會中,將南韓各大縣市劃成四十八個「自治區」,每區設一區公所,而在韓國首都漢城設有「南韓自治總會」以統轄之,指定主事綦金宏(華僑出身)主其事。這個組織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若干保為一區。甲長及保長以及區長,均由華僑選舉產生。其任務是推行「管」、「教」、「衛」基層的政務,與我國地方自治組織完全相同,這是南韓華僑組織最特色的地方,也是南韓華僑組織最成功的地方。
在此期間,中華商會的組織系統仍然存在,專司管理華僑有關商務方面的事宜。與「自治區」在工作上相互配合與聯繫。
韓戰後,各地區公所名稱一律改稱為自治區(惟獨仁川為因應戰後非常時期,臨時稱為「自治會」)。
此外,南韓華僑青年與婦女,分別成立有青年組織及婦女組織,如韓晟昊、張厚祥、趙福全領導的「華僑青年反共救國總會」,范英、孟憲冀等領導的「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韓國分會」等。
3. 華僑協會時代
本協會-漢城華僑協會創建于一九六九年,系因應韓國五一六軍事革命新法令,而由華僑自治區改組而成立。同時,我駐韓大使館于同年元月四日公佈了一項『旅韓各地華僑協會組織通則』,又於二00二年七月,我駐韓代表部以新修訂『旅韓各地華僑協會組織通則』,通令各地華僑協會一體遵照辦理,而沿用至今。
三、 本會組織及沿革
本會之組織為理監事制,分為理事會與監事會,任期均為兩年,每於理監事任期屆滿之前,召集漢城地區各僑團、校共同組成選舉委員會,依選舉通則,采複選制,由僑民投票選舉理事二十名,組成理事會;監事五名,組成監事會。在理事會中由理事互選會長一人,再由會長在理事中指名副會長六人,另於特別轄區—議政府市設分會長一人(保障名額);監事五人互選監事長一人,並由監事長於監事中指名副監事長一人。其中會長及監事長只限連任一次(共四年),自2012年(第十九屆)起改為3年單任職。之外,其他各職均可連選得連任之。
一九九四年六月五日,漢城地區各僑團、校首長聯席會議時決議,由本會第十四屆理、監事選舉開始,將選舉方式改為「直選制」。經過數次集會,擬成「漢城華僑協會第十四屆會長、監事長選舉章程草案」乙份,並決定將該草案交由前任會長於一星期內提交僑團、校會議通過後,再請代表部核備後施行。在二00一年十二月廿七日召開僑團、校首長聯席會議成立選委會,決定在二00二年二月七日首次舉行僑民投票直選第十四屆會長、監事長,結果,楊德磐、邱元仁分別當選為會長、監事長。使韓華社會民主化里程,又邁進了一大步。自第十九屆起改為3年單任職,現今第廿二屆會長孫毓緒正在任中。
本會歷代會長 為:第一、三屆秦裕光(已故) ,第二屆薛曉夫(已故) ,第四、五屆姜景洲(已故) ,第六、七屆王瑞武,第八、九屆陳可玲(已故) ,第十、十一屆姜樹棟,第十二、十三屆劉國興,第十四屆楊德磐,第十五、十六屆邱元仁、第十七、十八屆楊從昇、第十九屆李忠憲、第二十屆譚紹榮、第廿一屆李寶禮及第廿二屆孫毓緒(現任)。
本會為增進服務華僑之品質並為提升對外認知度,特在2013年8月李忠憲會長任內正式成立為「社團法人-漢城華僑協會」。
本會與永登浦華僑協會在韓國行政區域規劃同屬漢城特別市,但由於情形特
殊,而設立兩個華僑協會。在本會屬轄計有華僑八千多人,籍貫多系山東省籍,其次為河北、東北、浙江、江蘇、山西等省籍。轄區內華僑所經營之事業,大多為餐飲業,其次為漢醫、雜貨業,近數年來,華僑為因應日益發展之觀光事業,又新開創土產品出口包裝店、旅行社多家。
在本會轄區內,有四十多個華僑團體及華僑學校(中小學各一所,僑小內並附辦幼稚園),各僑團校為使僑務工作一元化,向由本會擔任召集僑團之角色,每逢國有慶典及愛國活動,各僑團校都能團結一致,全力支持,故每年各項慶典集會、愛國活動,都能圓滿達成任務。
本會之日常業務,類似國內之市政府、區鎮公所,辦理華僑戶籍方面之業務,有關僑胞向使領館之陳情、或申辦各種證件,均由本會轉呈,其他有關僑民間、或與韓人間的糾紛,本會亦給予調停或紓解,其次有關僑胞的婚姻、移居、出生、死亡…等申告,也統由本會辦理,此外,對僑居地國民外交之推展,對韓國有關機關之各種交涉,亦為本會之主要業務。
漢城華僑協會組織通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通則為適應旅韓各地僑情,特依照僑務法規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地華僑協會以團結僑胞,奉行中韓兩國國策,維護合法權益,謀求公眾福利 並協助增加當地社會繁榮及加強中韓兩國人民睦誼為宗旨。
第三條
各地華僑協會受駐韓台北代表部之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會定名為「漢城華僑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在本會轄區內設有戶籍並居住之僑胞,均為本會會員,其權利義務如下:
一. 權利 :
(一)凡在本會轄區內居住達六個月以上,確有戶籍,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及外國人登錄證 ,年滿二十歲者,不分性別、職業、宗教,均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具有前項條件及符合本通則第廿一條及廿二條規定者均有被選舉權。
(三)向本會建議興革事項。
(四) 享受本會合法之援助。
二. 義務 :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 服從本會決議案。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 決定會務方針。
二. 選舉會長、監事長及理、監事。
三. 罷免會長、監事長及理、監事。
四. 聽取及檢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解決理、監事會所未能處理及其他應討論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一律採用理、監事制,由會員大會選舉會長、監事長,成立理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
一. 理事 : 廿三人(包括會長為當然理事),候補理事五人。 第八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及理監事,依本通則第廿條規定之選舉委員會所訂選出後,成立理、監事會。
二. 監事 : 九人(包括監事長為當然監事),候補監事一人
第八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及理監事,依本通則第廿條規定之選舉委員會所訂選出後,成立理、監事會。
第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會務之推進方案及計畫。
(二)聽取並檢討會長及職員之工作報告。
(三)核定各種規程細則及其他應辦事項。
(四)籌措並支配本會財務。
(五)決定本會重要職員之延聘及解聘。
第十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 處理日常會務及緊急事務。
三. 指導及協助各職員之工作。
四. 召集理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五. 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
副會長除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外,於會長缺席時代行職權。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查理事會會務之進行情形。
二. 推選監事一人列席理事會議。
三. 審議理事會議提出有關感誠之案件。
四. 審核理事會預、決算及一切收支。
五. 於執行罷免案時,須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檢舉,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核准。
第十三條
監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召開監事會並為會議主席。
二.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三. 對理事會代表監事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及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會長、監事長任期(自第十九屆) 改為三年單任制:但理、監事一職,可連任之。 第十五條:理、監事因故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順序遞補。
第十五條
理•事因故辭職, 由候補理•檢事依順序遞補.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如遇緊要事項或會員三分之一 以上請求時,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一. 理事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二. 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理、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監事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贊成與反對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五章 選舉
第十九條
本會應於現任會長、監事長及理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下屆選舉事宜, 第廿條:選舉委員會: 本會辦理選舉時,應先組成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選舉人之統計,造具名冊及
第廿條
選舉委員會 :
一. 本會辦理選舉時, 應先組成選舉委員會, 負責辦理選舉人之統計, 造具名冊及處理其他有關選舉事宜。
二. 選舉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本會理事會聘請當地僑團、僑校負責人、教職員 及協會以外之人來組成;并檢同選舉章程報請代表部核備。
三. 選舉委員會互推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六人,並得遴聘幹事若干人。
四. 選舉委員會之委員及幹事均為義務職,並不得參加競選。
五. 選舉委員會於辦理選舉事務完畢後,任務即告终止。
第廿一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及理、監事候選人,在本會轄區已居住達六個月以上者。
一. 在本會轄區以居住達六個月以上者
二. 確報有户籍。
三. 持有F-2或F-5居留資格之外國人登錄證者。
四. 國民中學校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五. 思想純正,有正常職業者。
六. 年滿廿三歲以上者。
第廿二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及理監事候選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有被選權。 曾受刑事處分或經判決有案者。 機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曾受刑事處分或經判決有案者
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
有精神病患者。
第廿三條
會長、監事長及理、監事候選人之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按本通則第七條 規定之標準,選出候選人若干人,其各名額不得超過定數之三倍,詳細辦法由選舉委員 會另訂之。
第廿四條
投票
一. 投票採取不記名秘密圈選方式,選票之樣式由選舉委員會另訂之。
二. 投票及開票均應由選舉委員會報請代表部派員監督。
三. 開票時,如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票無效。
四. 所用選票非選舉委員會制定者。
五. 圈選模糊不清者。
六. 所圈選人數超過規定名額者。
七. 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第廿五條
當選
一. 新任會長、監事長及理監事就職一週內造具新任理、監事及職員名冊,報請代表部核備。
第六章 經費
第廿六條
本會之經常費來源如下:
一. 各種證明費。
二. 本會管理之房地產收入。
三. 其他捐款。
第廿七條
本會之臨時費,得由理事會議決通過後籌措。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八條
本會得在轄區內分區設置業務聯絡人,其辦法可另行定之,其職權如下:
一. 協助本會推行會務。
二. 協助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及各級候選人。
第廿九條
本通則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佈施行,修改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