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收費(韓幣) | ||||
---|---|---|---|---|---|
戶籍謄本 | 請提示外國人登錄證,以確認詳細地址、英文名字和外僑證號碼 |
1,000 | |||
如在韓無居留權或已除籍者,申辦戶籍謄本時 |
5,000 | ||||
本會轄區內公教人員及本會現任理監事,申辦戶籍謄本時 |
免費 | ||||
韓文戶籍謄本 | 惟因戶籍資料量度龐大,難以全數翻譯成韓文版戶籍謄本;如有需要韓文版戶籍謄本時,請事先告知,以便先行進行翻譯作業 |
1,000 | |||
舊版手記戶籍謄本,照舊需要自行翻譯後由本會簽章 |
1,000 | ||||
婚姻申告 | 華僑與華僑結婚時 | 結婚證書及男女雙方護照和外國人登錄證,來會申告登記。 ※如無結婚證書,可自行填具成婚宣言文(성혼선언문)代之。(以下皆同) ※在台設有戶籍者,另附台灣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內容不得省略)。 |
5,000 | ||
華僑與韓人結婚時 | 結婚証書或成婚宣言文、韓籍男(或女)子的家族關係證明及婚姻關係證明書各兩份,男、女的護照、身分證及申請表。 ※在台設有戶籍者,另附台灣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內容不得省略) |
5,000 | |||
由本會作成公文,報請代表部核發國際結婚(혼인여건)證明書 | 10,000 | ||||
華僑與台灣(或中國大陸)國民結婚時 | |||||
與台灣同胞結婚時 | 結婚證書或法院公證結婚文件,以及台灣地區戶籍謄本,男女的身分證明,來會申辦。 |
5,000 | |||
與中國大陸同胞結婚時 |
中國各地公證處發給的「結婚公證書」、常住戶口名簿、結婚證、男女的身分證明和申請書,來會申報。 |
5,000 | |||
華僑與外國籍(第三國)男女結婚時 |
在第三國之結婚証明文件(中文本,且需經駐在國之台灣辦事處驗認)、男女的身分證明,來會申報。 |
5,000 | |||
死亡申告 | 持病、醫院發給的死亡証明書,來會申報,以便處理戶籍除籍登記。 | ||||
出生申告 | 本會免收費用。 | ||||
超過90天時限者 | 5,000 | ||||
60天以內出生申告,本會將發之生育獎勵金 | - 300,000 | ||||
父母為華僑時,外國人登錄証、醫院的出生証明書、嬰兒照片乙張,先在協會出生申告;再持戶籍謄本、父的護照及外國人登錄証等前往代表部申辦嬰兒護照;然後在90天以內向法務部申告,申請嬰兒之外國人登錄證(逾期將罰款)。 ※韓籍母親之子女,為複數國籍者,則不必向法務部出生申告。※ 母為華僑時,外國人登錄証、醫院的出生証明書、嬰兒照片乙張及申請表,在本會設籍。 ※在子女出生申告或設籍時,必須父母先行完成婚姻申告後,始可辦理。※ ※有外國人登錄證F5之華僑在國外出生的子女,需來韓後持中華民國護照和台灣戶籍謄本來會申辦設籍。 |
|||||
未婚(或獨身)證明書 |
未婚或與原配偶離異的華僑男女,如擬與中國異性結婚時,須出具未婚(或獨身)證明書。申辦該項證件,須持外國人登錄証來會申辦。 |
20,000 | |||
喪失國籍證明 | 華僑歸化韓國國籍時,經韓國法務部核准後,持韓國法務部核發之歸化國籍證明書,先由協會發給公文及本人基本證明(區廳發給)等(參考下列向代表部申請證件)報請代表部核發。(喪失國籍證明書,是由代表部轉請國內內政部核發,然後由代表部再函告本會予以「除籍」。) | 30,000 | |||
警察紀錄證明書 | 該項證明書可直接前往韓國治安當局申請後譯成韓文版,再去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驗認。(該 項證件又稱「良民證」) 如需台灣良民證(即英文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可攜帶護照前來本會,由本會人員協助填具授權書後,本人直接前往駐韓國台北代表部現場簽名,申辦授權書及護照驗認本,再將此兩份文件及代辦費18萬元交給本會,由本會將文件寄送台灣委任代辦人辦理,辦妥再行寄過來。 |
140,000 | |||
臺胞證 | 1. 5年效期 2. 臺灣(中華民國)護照原件 3. 臺灣國民身分證原件 4. 舊臺胞證原件 5. 1張照片 |
140,000 | |||
中國旅行證 | 1. 臺灣護照原件 2. 外國人登錄證原件 3. 護照用照片3張 4. 舊旅行證原件 |
25,000 | |||
同時申請 香港簽證時 |
1. 追加費用 2. 護照用照片1張 |
15,000 | |||
香港簽證 | 1. 旅行證原件(效期3個月以上) 2. 外國人登錄證原件 3. 護照用照片1張 |
15,000 | |||
更正申請公文費 |
華僑如因戶籍上記載有所錯誤,例如生年月日等錯誤時,可提出確實之證據資料,由本會行文呈報代表部核准發文訂正;另是華僑經常因各種原因要求改名,可填具申請表說明正當事由,先行將戶籍改名,再請代表部准發改名之新護照後,前往法務部換發外國人登錄證。 | ||||
證件備案 | 離婚時,不論華僑與華僑或與韓籍配偶離異時,均須經韓國家庭法院判決離婚後,以確定判決書,來本會申請備案登記。 ※如有未成年子女時,必須標明扶養及其有關條件。※ |
30,000 | |||
英文證件 | 英文戶籍謄本 | 10,000 | |||
英文戶籍謄本(副本) | 5,000 | ||||
華僑為辦理移民美國或其他手續時,多須英文本戶籍謄本;此由申請人自行依照本會核發的中文戶籍謄本,翻譯成英文版,然後由本會會長簽字核發。 | |||||
在<<代表部>>申辦之證件 (申辦證件時,如當事人未克親往,另須提交委託書;詳情可洽詢代表部02-6329-001~3) | |||||
申辦護照應具備之證件 : (疫情期間,暫行由本會代辦) | |||||
新領護照 | 戶籍謄本、外國人登錄證、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之3.5X4.5公分半身正面脫帽及純白襯底照片三張(新生嬰兒繳驗生父之戶籍謄本及外國人登錄證;韓籍母親者,另繳母方的婚姻關係證明及家族關係證明)。 **男子未滿15歲或女子未滿14歲者,申請護照時,另加附戶籍謄本及父或母之外國人登錄證** |
10年護照 | 64,000 | ||
5年護照 | 46,000 | ||||
換領護照 | 舊護照、外國人登錄證、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之3.5X4.5公分半身正面脫帽及純白襯底照片三張。 | ||||
補發護照 | 戶籍謄本、外國人登錄證、最近三個月內拍攝之3.5X4.5公分半身正面脫帽及純白襯底照片三張及警察署紛失證明。 **辦理新護照後,必須要在44天內向法務部申告。本會可代辦之。** |
||||
臨人字加簽 | 申辦護照時,持F5永住權者,可同時申請與護照效期相同臨人字加簽;其他居留資格者,則另需協會之推薦函。 | 免費 | |||
申辦證明文件應具備之證件 | |||||
國際結婚 | 華僑協會公文、護照、外國人登錄證、韓籍男或女之家族證明書和婚姻關係證明書各一份 | ||||
國籍及身分證明 | 護照及外國人登錄證。 | ||||
喪失國籍證明 | (取得韓國法務部國籍歸化證明書,必須在一年內向法務部提交國籍喪失證明書才可) 華僑協會公函、戶籍謄本、護照、外國人登錄證、韓國法務部韓國國籍歸化證明書、韓國基本證明、照片2張、中文印章及56,000韓元。 |
56,000 | |||
出生日期更改證明或改名 | 華僑協會公函、護照、外國人登錄證、病院出生證明或其他足以採信之原始證件。 | ||||
英文出生證明 | 戶籍謄本、本人及其父母之護照影本(英文姓名)。(費用17,000韓元) |
17,000 | |||
申辦證件驗證應具備之證件 | |||||
印鑒、授權書驗證 | 印章、外國人登錄證或護照,親至代表部辦理。 | ||||
商務驗證 | 商務證件如非政府公營機關核發者,均須先經法律公證事務所公證後再送代表部驗證。 | ||||
학력 및 진단서 증명 | 以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病院為限。 | ||||
在韓國法務部申辦外國人登錄證之手續 (疫情期間,須先行預約,再前往辦理;本會可代辦預約) 現在分為首爾出入國.外國人廳(木洞/管轄區域:首爾市江南、江東、冠岳、廣津、銅雀、瑞草、城東、松坡、龍山區及果川、城南、安養、河南市))及 首爾南部出入國.外國人事務所 (麻谷站/管轄區域:首爾市江西.九老,衿川.麻浦.西大門.陽川.永登浦區及光明市)和 首爾出入國.外國人廳世宗出張所(鍾路/管轄區域:首爾市鍾路區、中區、恩平、東大門、城北、江北、道峰、蘆原區和中浪區。前往法務部申辦各項事務時,務必攜帶外國人登錄證及協會戶籍謄本。 |
|||||
新領 | 華僑凡年滿十七歲時,在60天以內,須至管轄(木洞、南部或世宗路出張所)事務所申辦外國人登錄證。申辦新證時,須持護照、照片兩張,以及父或母的外國人登錄證,本人圖章,親自前往加蓋指印後申辦。 | 30,000 | |||
換領 | 外國人登錄證如因破損,即需持原有舊證及照片兩張、圖章等,親自前往申辦新證。 | 30,000 | |||
補領 | 外國人登錄證如有遺失時,需先到附近地區隊(派出所)或警察署「民願室」申請「紛失證明書」、照片兩張、印章等,到轄區法務部申辦補發新證。 | 30,000 | |||
延期 | 華僑所持之F1或F2外國人登錄證者,應於滿期一週前,前往轄區(木洞,南部或世宗路出張所)事務所,附貼法務部所規定額數之「印花」紙,申請延期。 | 60,000 | |||
※F5永住權資格者,換發永住證,手續費:30,000韓元。※ | 30,000 | ||||
再入國簽證 | (疫情期間,可由本會代辦) 目前因新冠疫情,凡外國人出國均需辦理一年再入國簽證。 |
免費 | |||
申辦歸化韓國國籍 | 各個人之條件情況不同,詳情可事先洽詢1345。 | ||||
死亡申告 | (須30天內辦理) | ||||
外國人登錄事實證明 | (可在區廳或住民中心/洞會申請) | ||||
目前持中華民國護照來韓,均需辦理簽證才可入境。 | |||||